澳大利亚对进口货物熏蒸的要求
创建时间:2011-10-21 |浏览量:4010
在国际贸易出口过程中,我们也需要注意目的国对相关货物的要求,鸿泰信物流经营中港物流十几年,熟悉国外相关规定
《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》对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主要作了如下几点要求:
一、对熏蒸温度要求作出新规定。在以往的澳大利亚熏蒸要求中,允许环境温度在5-10℃条件下实施熏蒸。但《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》要求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℃。当环境温度低于10℃时,必须人工增温。
二、对集装箱气密测定作出新规定。根据《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》规定,若以集装箱作为密闭容器进行熏蒸,该集装箱必须在每次熏蒸前进行气密测定,否则该集装箱须用帐幕加套熏蒸。气密测定标准要求集装箱在密闭状态下,气压由200帕降至100帕的时间必须在10秒以上。气密测定结果还需在熏蒸证书上注明。
三、对证书声明格式作出规定。《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》提供了新的熏蒸证书样本。在新的证书样本中,要求有如下声明:“下述货物已按照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的熏蒸要求进行处理”,并在附加声明中加注:“在熏蒸前,该批货物采用经检查证实无影响熏蒸剂穿透的气密性覆面或覆层”。
从澳大利亚对进口货物的熏蒸新规定可以看出,澳大利亚对溴甲烷熏蒸处理已从“注重灭害效果”转为“对熏蒸过程的控制”,而且从环境保护、劳动保护的角度要求将溴甲烷使用量控制到最低有效量,以减少溴甲烷向大气中的释放和在货物内的残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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