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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投保出口货物运输信用险须知-深圳中港运输

创建时间:2011-12-16 |浏览量:3067

 
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,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(包括战争、外汇管制、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)和进口商商业风险(包括破产、拖欠和拒收)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。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,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、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、海外投资保险、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。

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,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:

一.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:

1.合同一旦签订,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。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,包括内部周转时间、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,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。

2.在限额未审批之前,如果合同有变更,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。

3.如果合同方式是L/C或D/P或D/A支付方式,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,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/A风险,应申请O/A方式的限额。

4.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,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,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、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,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二.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:

 1.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《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》,向保险公司申报,并交纳保险费。

 2.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,不得漏报和虚报。

 三. 如何办理索赔:

 填写规定格式的《索赔申请书》,并提供以下资料:

 1.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。

 2.证明保险标的材料,包括贸易合同、提单、出口 报关单 (正本)、发票、装箱单、汇票、D/P或D/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/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(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,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,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)。

 四.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,包括:

 1.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。

 2.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。

 3.买卖双方往来函电。

 4.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,包括保单(明细表、费率表)、《信用限额审批单》、出口申报表。

 五.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。

 六. 办理索赔应注意:

 1.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,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,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《可能损失通知书》,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。

 2.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,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。

 3.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,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,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,有权拒赔。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 单证 齐全,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,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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